孩子國籍
一般出生即取得美國公民身分;部分外交代表子女可能例外。
通常是,但有例外。
1986 年 11 月 4 日起在塞班(北馬利安納群島)出生的孩子,依當地《盟約》第 303 節通常在出生時取得美國公民身分。但外交官子女等例外及政策變動仍須個案確認。孩子有美國國籍,不代表父母自動獲得簽證、綠卡或入境許可。

一般出生即取得美國公民身分;部分外交代表子女可能例外。
簽證或旅行授權不保證入境,最終由 CBP 個案決定。
以取得孩子美國國籍為主要目的,不屬於可核發訪客簽證的理由。
出生證明與美國護照需分別辦理,返台資格另依台灣主管機關規定確認。
美國國務院確認,1986 年 11 月 3 日之後在北馬利安納群島出生者,依《盟約》第 303 節取得出生公民身分,並須提供適當出生證明。外交身分例外及後續法律變化仍須個案確認。 Department of State ↗
懷孕不等於一律不得入境,但 CBP 會考慮預產期、停留天數、醫療保障或支付能力及返程安排。應如實說明旅行目的;就醫與以取得嬰兒國籍為主要目的的赴美分娩並不相同。
向接生醫院與當地戶籍或出生登記主管機關詢問正式出生證明的申請流程。
依美國國務院未滿 16 歲兒童護照規定準備 DS-11、公民身分、親子關係與家長同意等文件。
向台灣駐外館處、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航空公司確認孩子國籍、護照及入境相關要求;美國護照不等於完成台灣戶籍登記。
依目前北馬利安納群島規定通常可以,但外交身分例外與政策變動仍須確認。
不會。美國公民通常須滿 21 歲才可為父母提出移民申請,並非保證核准。
不是。出生證明可作為公民身分證明,但護照須另外申請。
不能。美國國務院明示此目的不符合訪客簽證的核發規定。
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依台灣《國籍法》可能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國籍、護照與戶籍須分別向主管機關確認。